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49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490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金秀華
- 選任辯護人
- 洪珮瑜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5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陳芳儀告訴被告金秀華妨害名譽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0 條第1 項之誹謗罪,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羅美秀提起公訴,檢察官曹智恒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