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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花簡字第198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戴韻玲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花簡字第198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承宗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1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承宗犯妨害公務執行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惟「黃如玄」應更正為「黃玄如」。

二、爰審酌被告陳承宗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加以妨礙,蔑視國家公權力之執行,尤其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留室此一屬於司法機關內為之,漠視法治之惡性可見一斑;惟考量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應有悔意,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以及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黃玄如於偵查中為被告請求從輕處理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35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戴韻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俊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刑法第135 條第1 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300 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花簡字第198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