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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3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林思婷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3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魏學良
選任辯護人
吳秋樵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協商程序。

理由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聲請改行協商程序,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並定於民國108年1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思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政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3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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