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3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魏學良
- 選任辯護人
- 吳秋樵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協商程序。
理由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聲請改行協商程序,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並定於民國108年1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協商程序,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