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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附民字第76號

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顏維助鄭咏欣謝欣宓

原告
游明珠
被告
劉淑美

上列被告因107 年度原易字第225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淑美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游明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顏維助

法 官 鄭咏欣

法 官 謝欣宓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原附民字第76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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