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 游明珠
- 被告
- 劉淑美
上列被告因107 年度原易字第225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淑美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游明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原附民字第76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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