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花簡字第19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花簡字第198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承宗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1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承宗犯妨害公務執行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惟「黃如玄」應更正為「黃玄如」。
二、爰審酌被告陳承宗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加以妨礙,蔑視國家公權力之執行,尤其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留室此一屬於司法機關內為之,漠視法治之惡性可見一斑;惟考量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應有悔意,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以及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黃玄如於偵查中為被告請求從輕處理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35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刑法第135 條第1 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300 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