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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110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梁昭銘高郁茹林思婷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110號

上訴人

即被告之友 王燕衡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王思涵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4 月29日所為之108 年度原訴字第110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刑事訴訟法第344 條第1項、第345條、第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王燕衡為被告王思涵之友人,並非當事人,亦非被告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有其等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之上訴狀雖記載案號為109 年度訴字第71號,然被告王思涵並非該案所列之被告,是上訴人此部分顯屬誤繕,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高郁茹

法 官 林思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政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110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