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5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明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79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0 年度金訴字第5 號關於黃明華被訴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案件部分由通常訴訟程序改為簡式審判程序部分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明華前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5 日以110 年度金訴字第5 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黃桂伶所涉犯之其中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罪名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8 條前段、第303條第7 款規定,應諭不受理之判決,本院認為本件就上述部分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故撤銷原裁定關於黃明華被訴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案件部分由通常訴訟程序改為簡式審判程序部分之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