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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一號

行使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一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行使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一號於民國 94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行使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