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8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384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具 保 人 鄭鳳瓦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聲請案號:94年執聲沒乙字第0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鳳瓦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恐嚇案件,經依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 萬元,嗣由具保人鄭鳳瓦繳納現金具保(收據號碼:94年刑保字第22號)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於本署94年執字第534 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予以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卷證,認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