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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84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吳韻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384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具 保 人 鄭鳳瓦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聲請案號:94年執聲沒乙字第0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鳳瓦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恐嚇案件,經依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 萬元,嗣由具保人鄭鳳瓦繳納現金具保(收據號碼:94年刑保字第22號)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於本署94年執字第534 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予以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卷證,認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法 官  吳韻馨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84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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