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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8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李豫雙俞秋美林韋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28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現羈押於臺灣花蓮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豫 雙

                法 官 俞 秋 美

                法 官 林 韋 岑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8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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