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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51號

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鄭光婷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51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強制工作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2年,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 4條宣告強制工作處分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已滿1年6月,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該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法 官 鄭 光 婷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51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