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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鄭培麗鄭光婷楊仲農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魏辰州律師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魏辰州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文平律師
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簡燦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陸年肆月拾玖日起再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乙○○、甲○○、丙○○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等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1月19日將其收押,並於同年4月19日、同年6月19日、同年8月19日、同年10月19日、同年12月19日及96年 2月19日裁定延長羈押,茲查被告乙○○、甲○○、丙○○均因犯殺人罪,業經本院於96年 3月30日各判處有期徒刑14年、15年及12年,均褫奪公權 6年,是上項情形依然存在,認該等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至被告乙○○、甲○○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要無理由,併予駁回,附予敘明。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培 麗

法官 鄭 光 婷

法官 楊 仲 農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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