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魏辰州律師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魏辰州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李文平律師
- 被告
- 丙○○
- 選任辯護人
- 簡燦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陸年肆月拾玖日起再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乙○○、甲○○、丙○○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等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1月19日將其收押,並於同年4月19日、同年6月19日、同年8月19日、同年10月19日、同年12月19日及96年 2月19日裁定延長羈押,茲查被告乙○○、甲○○、丙○○均因犯殺人罪,業經本院於96年 3月30日各判處有期徒刑14年、15年及12年,均褫奪公權 6年,是上項情形依然存在,認該等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至被告乙○○、甲○○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要無理由,併予駁回,附予敘明。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