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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林恒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2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7號之4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96年度易字第29、77、198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涉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3日辯論終結後,命限制住居於住所地臺北縣板橋市○○里○○○街80巷5弄17號之4,而前揭判決已於97年1 月10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經寄存10日發生送達效力及扣除法定在途期間5日後,上訴人至遲應於97年2月4 日提起上訴,乃竟至97年2 月20日始提起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恒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9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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