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花易字第101號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5 日法官張建河、魏俊明、蕭一弘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花易字第101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