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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花易字第101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張建河魏俊明蕭一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花易字第101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建河

                   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蕭一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花易字第101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