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30號、97年度毒偵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即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事實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