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1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11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天譽營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不服本院99年7月 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涉犯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2日判決在案,判決書並於99年7月30日向上訴人設址之花蓮縣吉安鄉○○路203號1樓送達,由上訴人受僱人賴盈潔收受,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經扣除法定在途期間3 日後,上訴人至遲應於99年8月12日提起上訴,乃竟至99年8月27日始以刑事上訴理由狀表明不服提起上訴,此有上訴人所提刑事上訴理由狀上本院收文章戳可按,顯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