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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13號

違反政府採購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林恒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11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天譽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不服本院99年7月 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涉犯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2日判決在案,判決書並於99年7月30日向上訴人設址之花蓮縣吉安鄉○○路203號1樓送達,由上訴人受僱人賴盈潔收受,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經扣除法定在途期間3 日後,上訴人至遲應於99年8月12日提起上訴,乃竟至99年8月27日始以刑事上訴理由狀表明不服提起上訴,此有上訴人所提刑事上訴理由狀上本院收文章戳可按,顯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恒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13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政府採購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