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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花秩字第15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許乃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裁定    98年度花秩字第15號

移送單位  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年8月15日吉警偵字第0980017203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甲○○因故與蕭景文發生爭執,竟自民國98年6月25日起至同年7月1日止,以其所有行動電話號碼 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連續撥打51通電話至蕭景文所有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俟蕭景文接通後,即靜默不語,而以此方式騷擾蕭景文,嗣經蕭景文調閱通聯紀錄後報警處理,始知上情。

二、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蕭景文於警詢時之指述。

(三)通聯調閱查詢單、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受信通信紀錄查詢結果。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屬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 款之藉端滋擾住戶之行為。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68條第2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判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許乃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花秩字第15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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