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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9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戴韻玲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194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葉韓信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對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99年度易字第194 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99年11月26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王志強,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雖於上訴期間屆滿前之同年12月6 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並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戴韻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94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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