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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47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湯文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47號

原告
勞基全球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大天
被告
魏鈺娟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魏鈺娟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魏鈺娟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43,700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法 官 湯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47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報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