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鋒翼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53號原 告 鋒翼企業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曹文峯 被 告 國立東華大學 號 法定代理人 黃文樞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立東華大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國立東華大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169,529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2,2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1,783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