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號
- 原告
- 葉煥岳
- 訴訟代理人
- 張秉正律師
- 被告
- 張秀益
- 訴訟代理人
- 林政雄律師
- 複代理人
- 何俊賢律師
- 被告
- 遠雄海洋公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方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民國102 年2 月27日下午4 時,因當事人表示已達成初步協議而有成立和解或撤回起訴之可能,故依民事訴訟當事人主義及處分權主義之考量,不宜遽行判決,又為免因再開辯論而徒增當事人往返之勞費,於展延宣判期日方面確有必要,核屬重大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規定,予以延展,並指定民國102 年3 月22日下午4 時,在本院民事庭第四法庭行宣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