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10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104號
- 上訴人
- 黃茌芸
- 訴訟代理人
- 簡燦賢律師
邱劭璞律師
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5 月19日101 年度婚字第104 號
民事判決而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仟伍
佰元(離婚部分:肆仟伍佰元、酌定子女監護權部分:壹仟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並應補呈民事上訴狀繕本或影本自行送達或交本院送達被上
訴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