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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42號

夫妻財產剩餘分配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家訴字第4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遠志

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年6月23日101年度家訴字第42號民

事判決而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時聲明:被上訴人應

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伍佰捌拾貳萬貳仟肆佰玖拾伍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本院第一審判決係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為上訴

人全部敗訴之判決,而上訴人僅就其敗訴部分一部提起上訴,上

訴聲明為「本訴被上訴人應給付本訴上訴人剩餘財產差額200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是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貳佰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42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夫妻財產剩餘分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