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9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104號

離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陳淑媛林敬超王國耀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104號

上訴人
黃茌芸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邱劭璞律師

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5 月19日101 年度婚字第104 號

民事判決而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仟伍

佰元(離婚部分:肆仟伍佰元、酌定子女監護權部分:壹仟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並應補呈民事上訴狀繕本或影本自行送達或交本院送達被上

訴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淑媛

法 官 林敬超

法 官 王國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104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