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42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家訴字第4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遠志
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年6月23日101年度家訴字第42號民
事判決而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時聲明:被上訴人應
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伍佰捌拾貳萬貳仟肆佰玖拾伍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本院第一審判決係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為上訴
人全部敗訴之判決,而上訴人僅就其敗訴部分一部提起上訴,上
訴聲明為「本訴被上訴人應給付本訴上訴人剩餘財產差額200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是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貳佰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