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6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2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2號

原告
高信義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規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

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

為準。依上規定,所謂標的物之價權應指標的物之實際價額,公

告現值固可為法院衡酌土地價額之參考,但非可謂即當然等於土

地之價額,仍應視實際情形由法院依職權認定之。最高法院70年

1757號判例意旨係謂:「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

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以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上訴利益亦應依此

標準計算,不因上訴人(被告)之應有部分之價額較低而異。」,

亦揭明應以客觀價額為準,未表示應一律以土地公告現值為認定

土地價額之標準。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58號裁定意旨則為

:「前後兩訴之標的有同一目的而互相競合,應以其中金額最高

者定之」等語;同院100年度台抗字第975號裁定則表示:「按核

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

第二項定有明文。所謂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係指起訴時之『市價

』而言。至於訴訟標的之價額,乃法院應依職權調查核定之事項

,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等語,均未謂土地價額應專以公告現

值為唯一判斷依據。參酌不動產實價登錄制度之採行,即表示公

告現值與土地市價間並非等同,殆屬無疑。所以,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既屬法院之職權,法院可以採公告現值來認定土地價額

,縱使偏低亦非違法;但法院不採公告現值,而以客觀市價為判

斷,亦非與法不合。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依上

規定,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而依土地登記簿之記載,原告

系爭土地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450萬元,

被告自認起訴時其債權本金尚有2,425,612 元,原告自始至終未

為否認,亦應視為自認,茲若認其實際債權金額不及2,425,612

元,依法應由原告陳明。至於原告主張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總和

為865,010元,惟由於上開公告現值明顯偏低,不應予以採為判

定本件供擔保之物之價額,而系爭土地價額是否確低於2,425,61

2元,應由原告提出足供法院審酌之可信資料。為此,爰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明:㈠就被告主張之債權金額若認不

實,則原告主張債之餘額為何?㈡是否同意就系爭土地囑託鑑價

及願預為墊付鑑價費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2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抵押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