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3號
- 原告
- 邱順榮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平律師
- 複代理人
- 曾豐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照堂律師
- 被告
- 衛生福利部花蓮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黃瑞明
- 訴訟代理人
- 沈瑞鴻
- 訴訟代理人
- 簡燦賢律師
複訴訟代理 吳秋樵律師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11月14日上午11時15 分,在本院第民事第四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張任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