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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60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604號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務人
寶豐祥採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月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叁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請求應予駁回。(所附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國104年1月23日發文字號為花院美104司執忠6字第000000000號執行命令記載「自民國104年2月份起」扣薪,故債權人僅可請求自民國104年2月至10月之扣薪款,僅准如前項所示範圍核發支付命令,超過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604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