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52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52號
- 上訴人
- 鍾景和
- 被上訴人
- 陳紹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年訴字第35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茲有應補正事項如下,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㈠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不服之程度,應予補正。
㈡上訴,應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人未予繳納,應依不服原判決之程度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則上訴標的金額即為281,127元,應繳納上訴裁判費4,6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