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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5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林恒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52號

上訴人
鍾景和
被上訴人
陳紹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年訴字第35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茲有應補正事項如下,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㈠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不服之程度,應予補正。

㈡上訴,應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人未予繳納,應依不服原判決之程度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則上訴標的金額即為281,127元,應繳納上訴裁判費4,635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王誠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52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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