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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87號

離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陳雅敏何効剛白承育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87號

原告
陳長旭
被告
薛富妹
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律師

      何俊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尚餘2,000 元未據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家事庭審判長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法 官 何効剛

                法 官 白承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87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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