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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3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湯文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3號

上訴人
陸軍第二地區支援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梁永坤
被上訴人
基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宗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 年建字第13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壹萬肆仟零伍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法 官 湯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倪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3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