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87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87號
- 原告
- 陳長旭
- 被告
- 薛富妹
- 訴訟代理人
- 籃健銘律師
何俊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尚餘2,000 元未據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家事庭審判長 法 官 陳雅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87號
何俊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尚餘2,000 元未據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家事庭審判長 法 官 陳雅敏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