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3號
- 上訴人
- 陸軍第二地區支援指揮部
- 法定代理人
- 梁永坤
- 被上訴人
- 基錮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宗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 年建字第13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壹萬肆仟零伍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