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1號
- 聲請人
- 張峰谷
- 相對人
- 東源花蓮慈聖宮
- 法定代理人
- 賴勝鋒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105年12月23日花蓮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1.雙方同意以新臺幣2萬5,533元就勞僱關係間一切爭議達成和解,雙方放棄因該勞僱關係所衍生一切請求權,資方應於民國l05年12月30日前給付予勞方,由勞方至東源花蓮慈聖宮親自領取。2.資方同意給付勞方任職於105年度之年度之年終獎金新臺幣2萬2仟元,配合慈聖宮年終獎金發放日匯入勞方薪資帳戶。」
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糾紛,經花蓮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下同)105年12月23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7,533元。詎相對人未依約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兩造關於薪資之爭議,前經花蓮縣政府於105年12月23日進行調解,而成立調解,內容為「1.雙方同意以2萬5,533元就勞僱關係間一切爭議達成和解,雙方放棄因該勞僱關係所衍生一切請求權,資方應於l05年12月30日前給付予勞方,由勞方至東源花蓮慈聖宮親自領取。2.資方同意給付勞方任職於105年度之年度之年終獎金2萬2仟元,配合慈聖宮年終獎金發放日匯入勞方薪資帳戶」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花蓮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依上開調解紀錄,足認相對人已於調解成立時同意於105年12月30日前給付聲請人2萬5,533元及配合慈聖宮年終獎金發放日匯入勞方薪資帳戶2萬2仟元。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調解結果提出本件聲請,經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