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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4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湯文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2號

原告
姚進行
被告
祭祀公業玄天上帝公
法定代理人
郭武陽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7,2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法 官 湯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倪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42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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