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42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2號
- 原告
- 姚進行
- 被告
- 祭祀公業玄天上帝公
- 法定代理人
- 郭武陽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7,2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2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7,2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