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8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1號
- 上訴人
- 即 寶豐祥採礦有限公司
- 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張水城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呈瑞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6 年訴字第281 號給付預付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