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就108年度原交易字第14號
調 解 成 立 筆 錄
- 聲請人即相對人
- 徐瑞中
- 相對人即聲請人
- 杜宇軒
- 代理人
- 廖學忠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間就108年度原交易字第14號過失傷害案件移附108年度司原交附民移調字第6號、108年度司交附民移調字第18號調解(108 年度原交附民字第8號、108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於中華民國108 年5月3日上午11時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調 解 委員黃口珈委員到場調解關係人聲請人即相對人 徐瑞中相對人即聲請人 杜宇軒代理人 廖學忠律師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徐瑞中願給付聲請人杜宇軒新臺幣(下同)玖萬元整(該筆金額不含強制險,強制險由雙方協助對方申領),給付方式:共分18期給付,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伍仟元,第一期於民國(下同)108 年6 月10日前給付,至全數清償完畢為止,前揭款項並逕匯入聲請人所指定之杜宇軒花蓮國安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上開給付若有一期不履行,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二、雙方均撤回本件刑事傷害告訴(當庭均提刑事撤回告訴狀)。
三、雙方其餘請求均拋棄。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聲請人即相對人 徐瑞中相對人即聲請人 杜宇軒代理人 廖學忠律師調解委員 黃口珈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