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年度花原簡字第111號
調 解 成 立 筆 錄
- 聲請人
- 謝承翰
- 相對人
- 江嘉明
上列當事人間就108 年度花原簡字第111號詐欺案件移附108年度司原簡附民移調字第6號調解(108 年度花原簡附民字第9號),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調 解 委員簡富雄委員到場調解關係人聲 請 人謝承翰相 對 人江嘉明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貳仟参佰陸拾玖元整,給付方式:於調解庭期當庭給付現金参仟元予聲請人收受完畢(簽名:謝承翰),第一期自民國(下同) 108年7月10日前給付貳萬元,第二期自108年8月起至109 年5月止(共十一期),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壹萬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第十一期給付肆仟参佰陸拾玖元),上述款項均逕匯入聲請人所指定之帳戶(合作金庫銀行大湖分行、戶名:謝承翰、帳號:0000000000000號),上開給付若有一期不履行,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聲請人: 謝承翰相對人: 江嘉明調解委員: 簡富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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