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6號
- 原告
- 永曄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滿婷
- 訴訟代理人
- 吳順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佩成律師
- 被告
- 花蓮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徐榛蔚
- 訴訟代理人
- 鄭慶龍
李悅瑞
侯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說明請求金額所屬之工作項目及工料名稱為何?是否均為垃圾場收費或淤泥、廢棄物運物或淤泥處理租地費?並請提出計算式說明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建字第6號
李悅瑞
侯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說明請求金額所屬之工作項目及工料名稱為何?是否均為垃圾場收費或淤泥、廢棄物運物或淤泥處理租地費?並請提出計算式說明之。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