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永曄營造有限公司、吳滿婷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6號原 告 永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滿婷 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律師 黃佩成律師 被 告 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徐榛蔚 訴訟代理人 鄭慶龍 李悅瑞 侯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說明請求金額所屬之工作項目及工料名稱為何?是 否均為垃圾場收費或淤泥、廢棄物運物或淤泥處理租地費?並請提出計算式說明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民事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陳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