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婚字第51號
110年度家婚聲字第3號
- 原告
- 即 反請求
- 相對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許正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道樞律師
- 被告
- 即 反請求
- 聲請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蔡雲卿律師
- 簡燦賢律師(僅代理110年度婚字第51號)
- 林怡君律師(僅代理110年度婚字第51號)
上列原告即反請求相對人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等事件(110年度婚字第51號),反請求聲請人即被告請求履行同居事件(110年度家婚聲字第3號),前經本院合併審理並於民國111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