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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婚字第51號

110年度家婚聲字第3號

確認婚姻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簡廷涓

原告
即 反請求
相對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道樞律師
被告
即 反請求
聲請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雲卿律師
簡燦賢律師(僅代理110年度婚字第51號)
林怡君律師(僅代理110年度婚字第51號)

上列原告即反請求相對人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等事件(110年度婚字第51號),反請求聲請人即被告請求履行同居事件(110年度家婚聲字第3號),前經本院合併審理並於民國111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廷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 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51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婚姻無效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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