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7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0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吳興儒、林梅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5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吳興儒 債 務 人 林梅花 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3,334元,及自 民國111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違約金,惟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50,347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1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惟 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