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9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忠嫄、陳金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969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債 務 人 陳金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6,66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3969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96,667元 陳金元 自民國111年4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 按年息1.845%計收利息 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97%計收利息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96,667元 陳金元 自民國111年2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 按年息0.1845%計收違約金 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 至民國111年8月27日止 按年息0.197%計收違約金 自民國111年8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394%計收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