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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96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969號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債務人
陳金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6,66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3969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96,667元 陳金元 自民國111年4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 按年息1.845%計收利息    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97%計收利息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96,667元 陳金元 自民國111年2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 按年息0.1845%計收違約金    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 至民國111年8月27日止 按年息0.197%計收違約金    自民國111年8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394%計收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969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