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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50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507號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陳俊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2,43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5507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48元 陳俊良 自民國111年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66%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 8,395元 陳俊良 自民國111年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7%計收利息  003 新臺幣 5,216元 陳俊良 自民國111年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2.75%計收利息  004 新臺幣 4,920元 陳俊良 自民國111年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收利息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507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