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
- 聲請人即債務人
- 潘秋麗即蔡秋麗即田蔡秋麗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潘秋麗即蔡秋麗即田蔡秋麗准予復權。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受鈞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號裁定免責確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提出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憑,並經調閱該事件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依前開規定,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消債法庭法 官 楊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