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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

聲請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楊碧惠

聲請人即債務人
潘秋麗即蔡秋麗即田蔡秋麗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潘秋麗即蔡秋麗即田蔡秋麗准予復權。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受鈞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號裁定免責確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提出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憑,並經調閱該事件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依前開規定,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消債法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5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復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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