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26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八號

婚姻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八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複代理人
林惠玲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八號婚姻無效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為言詞辯論期日,

再行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法 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八號於民國 93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婚姻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