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八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八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吳明益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惠玲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八號婚姻無效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為言詞辯論期日,
再行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八號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八號婚姻無效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為言詞辯論期日,
再行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