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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催字第七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催字第七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蘇嫊娟

~B書 記 官 林進金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F0~T40┌──────────────────────────────────────────────────────┐│支票附表: 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七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帳號││號││││  (新台幣)  │││├─┼─────────┼─────────┼───────────┼────────┼────────┼──┤│1│徐燕慶即 菻機械行│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叁萬肆仟壹佰貳拾│N0000000│0700││ ││田蒲分社││伍元││3197││ ││││││72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催字第七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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