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1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魏辰州律師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簡燦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4月1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庭法 官 林碧玲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4月1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庭法 官 林碧玲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