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24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243號
- 聲請人
- 甲○○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之繼承系統表:須載明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存歿狀態(須包括第一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子女、第二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父母、第三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兄弟姐妹、第四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內外祖父母,可到院補正) 。
(二)戶籍謄本:第一順位繼承人周惠竹、周昱霖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 和股書記官陳賜福 (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