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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243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陳世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243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之繼承系統表:須載明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存歿狀態(須包括第一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子女、第二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父母、第三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兄弟姐妹、第四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內外祖父母,可到院補正) 。

(二)戶籍謄本:第一順位繼承人周惠竹、周昱霖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 和股書記官陳賜福 (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世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賜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243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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