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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58號

限定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吳順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158號

聲請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9年5月18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花蓮縣吉安鄉○○村○○鄰○○街13號)於民國97年1月29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捌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順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書記官 陳景源                                                          E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58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限定繼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